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严肃党纪政纪的决定(第211期)
2010-05-16  

 
 
     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严肃党纪政纪的决定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一件大事。疫情就是命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次疫情是对和平时期共产党员生死观和党性原则的一次严峻而又重大的考验。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共产党员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政治誓言,坚定地站在这场斗争的最前面,身体力行,严防死守,团结和带领群众坚决打赢这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战役,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责任重于泰山。为做好学校的疫情防范及稳定工作,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校纪委、监察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对防治非典工作这一非常时期党员、干部的职务行为做出如下规定。

    一、要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办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领导不得力,措施不到位,以致出现重大问题的有关领导要予以行政撤职和开除党籍处分;对临危退缩,相互推诿,以致延误对病人或疑似病人救治的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予以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要严格遵守疫情上报制度,对不按要求上报或瞒报、漏报、迟报疫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对故意隐瞒病情并造成疾病蔓延者,以及知情瞒报,容留可疑病人者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要严格控制,严密监管,对到过疫区,没有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擅自进入校园的党员、干部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知情不报或监管不力,致使从疫区返回的人员没有达到规定的医学观察期就进入校园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要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对无视政治纪律,听信或散布小道消息,造谣惑众,涣散人心的党员、干部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对在疫情没有解除前,承担值班任务的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者;以及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党员、干部,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中共辽宁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辽宁工学院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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