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校园伦理与人格完善的关系(第20 期)(总第292期)
2010-05-15  
 
 
李 浩
  校园伦理是指学习、生活在校园的主体——大学生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则。人格完善是指大学生通过自觉遵守道德行为规则以及道德修养而形成的高尚道德品质。从这个意义上讲,校园伦理与人格完善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是道德品质不同的层次关系。
  由于道德具有对人自身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功能及意义,因此,毛泽东、邓小平都希望青年学生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国家教育部以及各个高等院校也都对大学生的在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诸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校园伦理一方面通过对大学生的在校行为作出明确规范的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校园公共生活准则的方式,维护了高等院校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是,面对有悖于“寄宿制”的学生在校外租房、日租房,以及男女生在校园、教室等公共场所当众接吻、亲昵等现象,校园伦理却暴露出局限性。学校无法通过行政处分、处罚等手段对学生的爱情道德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由个别男女生开始的在校外租房、在校园里随处亲昵这种违反校园伦理的行为像环境污染一样愈演愈烈,已经发展到少数学生将校园视为私人领域、作出有损于大学生文明形象的事的程度。
  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表明,大学生正处于情感丰富的青春期,他们既有主观上遵守校园伦理的理性一面,又有客观上(当他们处于私人领域,如,校外租房或感受强烈性冲动时)背离校园伦理的非理性一面,因此,校园伦理中出现的这些失范和失措问题只有依靠人格完善来解决。人格完善与校园伦理相比较更加拘于学生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的提高,并立足于把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的提高转化为学生个人的自律行为。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的要求。当代大学生应当积极响应胡锦涛总书记的号召,努力成为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模范榜样,大学校园应当成为全社会良好思想道德风尚的示范区。大学生对待爱情的态度和行为最能真切地体现他们的素质和人格的高低与否,在校园公共场合当众亲昵和男女学生在校外租房是这些学生文明素质不高和人格不完善的表现,是校园不和谐的标志。
  对待爱情这个敏感的热点问题,我们首先要学会从符合爱情道德和校园伦理的表爱方式入手,进而达到反对和抵制随心所欲或随性所欲的性行为和交往行为。建立在爱情道德基础上的有感情、有理智、有道德、有责任的爱情。这样的爱情就不是简单的一种性本能,因为符合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样良好的品行和完善的人格因此会受到同学的赞誉而形成长久、和谐的人际关系。当校园伦理与人格完善共同在校园发挥作用的时候,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形式上和本质上的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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